这个征收条例意义很大。先说不足。就是为什么是一个行政条例,而不是征地法?我的看法是,这个征地和拆迁制度的改革是温家宝直接推动的。立法涉及到界定土地和房屋使用权利的问题,一个是太复杂,另一个是在人大摆不平。行政条例的内容可以国务院说了算。出台一个行政条例先试试看,以便以后有问题推翻重来,这应该是改革派和保守派斗争妥协的产物。
再说这个条例本身。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第25和26条。这两条的意义就在于,对于拆迁问题中的矛盾和冲突提出了一种法治化解决的方案。上次在哥大和龙登高教授吃饭,他的一个博士后本人是搞开发的说,大约从1年多前开始,开发商的工作开始变得很难做。因为"上头"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今后不得介入开发商和住户的谈判,不得搞强制拆迁。 如今这个条例是对上述文件精神的制度化和规则化。
为什么要把它空开制度化?原因就是文件不完全管用了。总有坚持到底的钉子户,总有不买账的地方政府,假定每1千个案例中有一两个强制拆迁和暴力冲突的案例,一年下来就会给人感觉全国到处都是暴力拆迁。暴力拆迁的公共影响之坏,说到底不在于拆而在于暴。现在这个条例,明确了谁可以动手来拆房子:开发商不行,政府也不行。但是如果你硬扛到底,政府可以到法院去告你,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当然,法院也可能判政府败诉。法治的精髓,不是无条件地保护个人的权利,而是界定哪些权利是优先得到保护的,以及当权利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使用暴力的资格。把暴力手段通过正式的规则合法化,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进步。唐福珍如果在美国可能会被当场击毙,理由是暴力袭警。为什么这样的执法在美国不成为问题?―-我不是说美国警察的执法权没有问题,而是至少目前公众还能忍受这种权威―-因为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循法制解决的救济道路。虽然漫长的诉讼过程和律师费足以把个人拖垮,但这是另外的问题了。
当然,这个条例的实际执行效果如何,因为还没有实施难以判断。我的判断是会对拆迁矛盾有很大的改善,但未必完全杜绝暴力拆迁的问题。其原因,一是国务院可以约束地方各级政府,但管不到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雇佣黑社会做打手。更重要的是,"强拆拆出一个新中国"这个观念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当中深入人心,这不是夸张。因为我们国家92年以来的官方政治哲学,就是基于这种唯发展主义的,效率优先的,一俊遮百丑式的理念。
举个最清楚不过的例子,国企改革。朱基当年大笔一挥,几千万国企工人被扫地出门。不知道他们的权利何在?他们何曾得到公正的补偿?他们何曾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国企改革在批量制造富翁的同时,造成的百千万计家庭的饥寒交迫甚至于家破人亡,其恶百倍甚于暴力拆迁。为什么人们竟然忍受了?为什么没有改革派的知识分子为他们说话。
我觉得至少反映出一个变化,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朱基式的国企改革,放到今天是绝不可能的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亲市场的知识分子,是不是需要感谢邓小平在"六四"中的铁腕?没有他的"杀20万人保20年平安"的决心,如果当年的大众有今天的人这样的权利意识,朱基那种反人类的"市场化"改革能有推行的可能?
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某些知识分子把拆迁问题简化为"政府对个人权利的强占"以及把个人权利无限放大的看法很不以为然。
像XX这样的250学者说的每一句话都令我反感。不仅仅是因为他的学识差无逻辑。
他在谈论"个人权利"时的那种道德优势,让我觉得他好像一天也没有在中国生活过,而是从中世纪的某个石缝里蹦出来的。这种学者会说,让开发商去和个人谈判,100个住户里哪怕有一个人不同意也是不正义的。不要说90%同意,99%同意也不行。What if 国企改革必须半数以上工人同意?
回到前面说的政策面问题。胡温这8年来的政策主轴之一,就是试图扭转江泽民朱基时代那种涸泽而渔唯发展主义权贵资本主义弱肉强食的政治哲学,为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找回民意平台。我是从这个层面来理解温家宝的言论和政策。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前面说了,这种发展主义的畸形哲学支持者众多,积重难返。温家宝作为党内有民主头脑的改革派,单挑保守派和地方豪强,有没有胜利的可能?
